一份于2005年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以及民航总局联合下发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直至现在依旧是这一特殊药品流通领域的核心规范。对于运输企业而言,不懂这套规矩,货物不但可能被扣押,而且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对于药企来说,不懂这套规矩,货物不仅可能被扣押,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麻醉精神药品运输必须申领专用证明
并非所有药品运输都一样
对麻醉药品以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而言,其运输拥有非常高的门槛。要是企业打算自行开展运输或者进行托运,那就非得向着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去申领专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在申请这个证明的时候,需要提交申请表,还得提交许可证复印件,并且要提供运输情况说明。只有药监部门审查合格之后,才会在10日之内发证,同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运输证明的管理有严格时限
这份运输证明存有正本与副本之分 ,正本仅有一份 ,副本能够依据实际所需去申领。假如证明有效期渐近届满了 ,需要提前1个月当中重新来办理。格外需要留意看重的是 ,证明过期往后有3个月的缓冲时期能够上缴原本的证件 ,但绝不可以出现涂改 、转让或者转借的情况。一旦发生遗失状况 ,持有单位必定得马上向发证机关去报告 ,经由发证机关注销并且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承运单位有查验和保管运输证明的法定义务
运输证明副本必须随货同行
当承运单位着手接收麻 醉药品以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之际,必然应当查验并且收取运输证明副本,此一副本于运输过程当中必然需要妥善予以保管,绝对不可以出现遗失情况,待货物实现送达之后,承运方需要把副本交付给收货单位,而收货单位在收货之后的1个月之内一定要将副本返还给发货单位,这样一套呈现闭环状态的管理机制其目的在于防止证明文件被冒用。
不同运输方式的安全硬性要求
铁路运输得采用集装箱或者行李车才行;公路运输要用那种封闭式的车辆带着专人去押运,中途是绝对禁止停车过夜的;水路运输也同样是需要专人去予以押运的。这些规定可不是摆在那儿做做样子走过场的没事干的,在 2007 年云南有过一起利用长途客车夹带麻醉药品的案件发生,就是因为中途停车过夜从而致使药品被盗了,结果那押运员可是被依法追究刑责了。
跨省与省内运输的信息报送要求不同
跨省运输须双向报送监管部门
若是牵涉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以及区域性批发企业相互之间的发运,当进行跨省运输之际,发货单位必然要预先朝着所在地以及收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呈送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以及数量等方面的信息。与此同时,发货地的药监部门同样需要向收货地同级的药监部门予以通报。这般的信息互通机制切实保障了监管期间不存在任何缝隙,彼此紧密衔接。
省内运输报送市级机构即可
要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之内进行运输,那么发货单位仅仅只需朝着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以及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机构报送信息就行。层级尽管出现了降低的情况,然而程序是不可以省略的。在 2021 年的时候,浙江那儿有一家医药公司,因为在省内运输麻醉药品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报送信息,从而被给予了警告并且还被责令进行整改。
少量携带与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特殊规定
科研教学可专人随身携带
单位倘若因科研或者生产存在特殊需要,那么是能够派遣专人去携带少量麻醉药品以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在这种时候,必定得随货把运输证明或者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以及本人身份证件携带好,以此来准备接受查验。这项规定给医疗机构以及科研院所提供了便利通道,不过查验标准向来是很严格的。
第二类精神药品运输无需证明
相比第一类,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不用办理运输证明,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完全放开监管,托运时运单货物名称栏得明确填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者运输专用章,承运单位同样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途中被盗或者丢失。
运单填写与承运单位选择有规范模板
货物名称必须规范标注
当进行托运麻醉药品以及精神药品之时,承担托运经办工作的人员,应当于运单所载货物名称那一栏,分别填写出“麻醉药品”,还有“第一类精神药品”,又或者是“第二类精神药品”这样的字样,而绝对是不可以去使用内部所采用的代号,抑或是商品名称的。并且,运单之上必定得加盖托运单位的公章,或者是运输专用章才行。在二零二零年的时候,北京有一家物流公司,由于其运单填写的是“医用辅料”,试图靠着这种方式蒙混过关,最终被监管部门予以查处了。
承运单位应相对固定
进行托运的单位,务必确定负责托运的经办人,并且挑选相对固定的从事承运的单位,采取这般举措的目的在于构建长期稳定的安全运输关联,从而利于双方熟悉操作流程规范,在接到运输任务之后,从事承运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尽可能缩短货物于路途之中的时间,进行装卸的相关过程同样要严密防范被盗被抢。
途中异常处置有明确责任分工
包装破损和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
麻醉药品以及精神药品于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状况之时,承运单位需即刻采取保护防范举措。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情况,承运单位必定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告,与此同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接到通知之后要马上向当地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一套报告机制争取到了追查流向的黄金时间。
收货验收必须现场双方确认
货物抵达之后,承运单位跟收货单位理应严格依照规定去办妥交货的手续,双方针对货物展开现场的检查验收,以此保证货物能够准确交付。在2018年的时候,广州曾出现过一起麻醉药品到货之后没有当场验收、事后发觉短少的纠纷,最终法院判定承运方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
自2005年四部局一同联合发文开始,迄今这份管理办法已然执行了二十多年。当下各地药监以及交通、铁路还有民航部门依旧依据这套规则去实施监督检查。你所在的单位有没有是严格依照运输证明副本的管理时限达成了回收工作呢?欢迎于评论区分享你们的实际操作经验,点赞并且转发,以使更多同行能够看到这些不可被忽视的运输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