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身于招投标活动,最为憋屈的并非是未能中标,而是明明察觉到存在问题,然而却不清楚应当如何去处理。瞅着招标文件宛如在看天书一般,怀疑结果有失公平想要讨个说法,却又担忧走错一步反倒被戴上“恶意投诉”的帽子。实际上,招投标之中暗藏着四层保护伞,分别是询问、质疑、投诉、举报,正确运用能够保护自身周全,倘若用错了说不定会将自己陷入不利境地。
询问
這便是招投標之中那种极為基本的操作行径,恰似购买物品之际事先向商家询问“商品规格状况”“发货具体期限”这般的情形,其核心要点在于消除信息方面的差距部分,完完全全不存在门槛限制。只要你归类于潜在投标人范畴之内亦或是已然成为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本身、招标整个流程、中标最终结果里头所涉及的基础性信息怀有疑问之处,诸如工期计算起始点未曾清晰写明、投标截止时间精确到具体哪一时刻、中标公示欠缺最为关键的信息内容,哪怕仅仅只是条理表述显得含混而言,均是能够进行问询的,切莫觉得自身是在故意挑刺儿。
招标的人或者代理的机构在收到之后,必然要及时地进行答复,并且要将答案同步给所有参与其中的投标人,以此来保证大家的信息是一致的,与此同时还不能够泄露别人的商业秘密。在某市政工程进行招标的时候,多名投标人都弄不清楚“施工的工期从哪一天开始计算”,于是有人向代理的机构进行了书面的询问,对方在2个工作日就明确了“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日子为工期的起点”,并且把答复发给了所有拿到招标文件的人,后续大家制作投标文件都没有再出现偏差。
质疑
这举行的是招投标里头一回正式的维权行为,就如同买东西察觉到货物与所展示的不符那般,首先要去找商家展开协商,以实现退换货物的目的,其核心要点在于维护自身的权益,诉求是让违规的相关问题得到纠正,着重进行提醒:要是没有提出质疑,往后去找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人家一概不会受理。仅仅只有投标人方才能够使用,并且务必要是自身的合法权益疑似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才行:比如说招标文件设置了不合理的资质条件从而将你排斥在外、开标之时没有依据规定来核验投标文件、中标者的报价显著低于成本且还没有给出合理的说明、评标专家本应回避却并未回避,像这些状况都是能够提出质疑的。
要以书面形式提出,需清晰写明质疑之事、自身所掌握的证据以及你的诉求,并且要精准把握时间:针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提出;对于开标过程产生质疑,要当场提出;对中标结果有质疑,要在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在2023年杭州的一个智能化改造项目中,有投标人发觉中标候选人的报价较成本价低了20%,随即在公示期内递交了质疑函并附带成本分析数据,招标人经过复核后取消了该候选人的资格,将第二名顺延作为中标人。
投诉
仍旧唯有投标人能够使用,并且仅有两种情形:其一,是招标人对于质疑所做出的答复,你认为不合理,明显存在偏袒;其二,是招标人在收到质疑之后,七个工作日内根本未曾做出答复,而且你确定自身权益遭受了损害。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将投诉人、被投诉人的信息,事情的前因后果,质疑的状况以及答复结论(或者未答复的证明)、证据都书写清晰,要在质疑答复期满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提出。
监管部门会在5天之内决定是不是受理,受理以后在30个工作日之内给出书面处理结果,处理的这个期间会暂停招投标流程。有某房建工程进行招标,其招标文件当中写了“本地企业优先加分”,投标人C提出质疑,以后招标人以“扶持本地产业”作为理由驳回。C觉得这明显是排斥外地企业,肯定是违反招投标法的,于是就在答复期满以后的10天内向当地住建局投诉,住建局展开调查以后证实条款违法,责令招标人修改文件重新招标,最终恢复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举报
这如同在生活里瞅见有人实施偷窃行为、商户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时拨打110进行检举一样,其关键要点在于对市场予以监督,去查办违法违规的行径,并非是出于个人的私利,而是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公共的利益,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单位都能够提出,不存在前置的程序,无需事先进行询问或者质疑。只要察觉到招投标当中存在违法违规、腐败、不正当竞争之事皆能够举报:比如说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评标专家收受钱财、几家投标人联合起来围标串标、代理机构把招标的内幕信息予以泄露,就算你仅仅只是一名普通的市民,目睹了也能够进行举报。
在某国企采购项目当中,有一位知情人,察觉到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D私下存在勾结情况,该负责人帮D设置了排他条款,达到排除其他竞争者的目的,之后收受了D给予的财物,这位知情人将线索以及证据整理打包后寄给了当地纪委监委,纪委监委展开介入调查,不仅对项目负责人作出了处理,还取消了D的中标资格,并且对D公司施以罚款,这起举报直接挽回了上千万元的国有资产损失。
踩准时间点
招投标进行维权时,时间可是生命线,一旦错过了节点,即便有理也会变得没理,询问随时能够进行,然而答复时间常常不会超过3个工作日,质疑得在法定的时限之内,具体是招标文件要提前15天,开标当场即可提出,中标结果公示期内也可以,投诉必须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展开,举报却不存在时间限制,但是越早行动越好,证据越新鲜越具有效力。
2024年,在南京,有个参与投标的人,没把中标公示截止日期仔细查看,直到第8天,才想起来要对结果提出质疑,结果被告知,已经超出了7天的公示期,质疑不被受理。这个人想直接去投诉,监管部门一看他,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就直接驳回了申请。原本很有把握的案子,只因晚了1天,彻底丧失了维权的机会。
踩了红线会有什么后果
如若流程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么将会被直接驳回,具体情形包括没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出质疑或投诉,或者没有以书面形式进行提交,又或者没有提出质疑而直接进行投诉,无论对于监管部门还是招标人而言,都会直接予以驳回,到此你所花费的时间以及精力就全部付诸东流了,就连本该保障的权益也丧失殆尽。要是存在恶意维权的情况,将会被列入黑名单,即毫无正当理由地反复提出质疑、投诉,又或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来挑起事端,从而干扰了招投标的正常流程,如此便会被列入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较轻的情况是1至3年内无法在本地或者本行业参与招投标活动,这将直接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遭受质问、遭到非难提出置疑、进行投诉,若非法获取、泄露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诸如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便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2022年,深圳一家企业因在质疑函里擅自附上对手报价明细,遭对手起诉侵犯商业秘密,法院判定赔偿对方18万元,且被监管部门记录信用分。
精确、合乎规定地恰当运用询问、质疑、投诉、举报,不仅投标人能够从中获益,招标人、整个招投标市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都能够随之得到好处,真正是一举而收获多种益处。对于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而言,及时进行答复询问能够使招标文件得以完善、减少争端,认真对待处理质疑能够较早地发觉工作中的疏忽遗漏,配合相关调查能够减轻处罚、避免项目出现停滞的风险。
招投标的关键要点在于表现为“公平、公开、公正”的特质,借助询问、质疑、投诉、举报这一系列行为活动,能够形成一道守护此种公平状态的四重防护。就招标方、承办机构情形而言,唯有以正确态度面对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纠正,如此方可避开风险,推动项目进程朝着预期方向发展。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当察觉到违规现象时鼓足勇气进行举报,这属于以个人力量为市场营造公平环境作出贡献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你投身于招投标进程期间,有没有遭遇过那种想要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却不清楚该从哪里着手的瞬间呢?欢迎于评论区域分享你的相关经历,点个赞以便让更多的人能够瞧见这篇文章,将其收藏起来,等下一次进行投标之前再把它翻找出来重新看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