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于一张纸条而引发的官司,在高校处分权碰上法律底线的情形下,学生进行维权怎样才能够不再陷入困难境地呢?
高校处分不是终点站 法院大门为学子敞开
不少人觉得学校内部事务法院管不了,这个案子给出确切答案。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九的判决里认定,当成高校行使颁发证书像这样的法定职责之际的时候,该校管理行为就拥有了可诉性。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创新性地把高等学校归入行政诉讼被告范围。
这表明,要是学生觉得学校的处理决定侵害了自身所拥有的受教育权,那是绝对有权利前往法院寻求说法的。法院在作出的判决里清晰地指明,高校跟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属于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关系,而涉及到学生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是一定要接受司法审查的。这一判例给无数遭遇了不公平对待的学生开启了维权的大门。
校规不能大于国法 红头文件也得合法
北京科技大学按照自身所制订的第068号通知,对田永实施了退学处理,然而,此项规定同当时国家教委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存在冲突。国家明确规定,只有在特定的严重情形下才能够进行退学处理,可是学校的通知显著地扩大了这个范围。
学校依据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校规作出处理决定,法院最终认定此决定违法,这告诉我们,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超越法律授权,更不能擅自增设处罚种类或加重处罚力度,任何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校规,在法庭上都不堪一击。
正当程序不可省略 处分学生要走正规流程
重要的一个细节在于,学校执行退学决定之后,并没有径直向田永宣告,亦未送达决定书,甚至都未给予其申辩缘由的机会。这样仿若暗箱操作一般的处理办法,于法院视角而言,极大地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若是正当程序有所要求,那便是学校于作出对学生基本权利产生影响的决定之际,必定事先得告知缘由,要听一听学生的陈述以及申辩,待决定作出之后还得赶忙及时送达。这些程序看上去繁杂琐碎,实际上却是守护学生权益的基本屏障。程序正义可不是一句空泛的话语,它是那种能够被看见的公平。
事实行为胜过一纸文件 默许也能改变法律关系
学校于1996年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后却又给田永补办学生证,为其注册学籍,还安排他完成全部学业,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意味着学校改变了原先决定,恢复了田永的学籍。
法院并未局限于那纸退学决定,而是将目光投向学校后续的实际操作,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值得予以肯定,它向我们表明法律关系的变化并非仅看书面文件,更得看各方的实际行为,学校不能在让学生正常上学的同时,又不承认其学籍。
完成学业就该拿证 毕业证不是学校的私人物品
田永在校四年,成绩皆处于全部合格状态,其毕业设计还荣获优秀,且总成绩在全班位列第九。如此这般一个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仅仅是由于一张三年前的作弊纸条,就遭到拒绝颁发毕业证的对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院判定学校得为田永颁发毕业证书这事儿,是对教育公平强有力得维护。学历证书是国家针对学习者学业水平得法定证明,只要学生完成了规定得学习任务,达成了相应水平,那学校就有义务去颁发证书,绝不许以过去得处分决定作为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学位授予也受监督 评定委员会不能随意否决
学校的学位授予并非处于法外之地,法院责令北京科技大学安排院系针对田永的学位资格展开审核,之后交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去处理,此判决明晰了学位授予的司法审查标准。
作为国家授权的开展学位授予工作的学校,对于达到学术水平的人员授予学位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评定委员会所进行的审议并非是走过场,然而也无法随意去否决那些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学位授予之事的程序定要规范,标准应当统一,结果务必公正,这属于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要求。
读完这个二十多年前的经典事例,你认为当下高校于处理学生违纪情形时,是否切实达成了程序正当、处理合法?若你身为田永,面对学校的处分判定,你会抉择默默接纳还是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见解与经历,点赞转发以使更多人知晓自身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