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不作为提起诉讼,为什么法院三次予以驳回呢?56户村民所踏上的维权道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违法建设谁来管 部门分工有不同
钱井峰等56位村民,因沪通铁路建设,土地被征收,在发现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撤销过后,觉得后续的土地使用变成了非法用地以及违章建筑,他们先后向多个部门申请查处,然而却得到了不一样的答复,南通市规划局表示要找通州区城管局,通州区城管局又声称自己没有这个职责,这种部门之间的推诿,让村民们感到无助。
村民们所持观念,在他们的认知里,认为南通市人民政府身为上级政府,理应对辖区之内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最终的进行查处的职责。从法律所涉及的角度予以审视,这样的一种想法是能够被理解的。当基层部门之间出现相互推诿这种状况的时候,去寻求上级政府确实乃是最为直接浮现于脑海之中的想法。然而法律针对查处职责的划分是有着明确清晰的规定的,并非是所有的问题都能够直接通过找上级政府而获得解决的。
法律明确规定 查处主体是专业部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针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形的,以及未依照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展开查处行动。这表明查处违法建设所具有的职权是授予给规划主管部门的,并非是由政府进行笼统地行使。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针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建设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去进行查处。这两部法律都把查处的职责明确给予了专门的职能部门,并非政府本身。
村民起诉市政府 被告选择有偏差
钱井峰等56位村民,将南通市人民政府当作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求是确认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属于违法情况。可是,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这项职责应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那里,或者是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那里,并非是南通市人民政府自身。
村民们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之中,有着要求南通市人民政府直接去履行查处职责这一内容,此请求在法律层面确实是不存在依据的。要是认为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履行职责,那就应当将这些职能部门当作被告去提起诉讼,而并非起诉上级政府。这便是一审法院裁定对村民们的起诉不予立案产生的原因了。
三级法院裁定一致 起诉不符合条件
从2016年5月份的时候南通中院最初那次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开始,到同年11月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来的裁定,跟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再审申请,这三级法院的裁定呈现出高度一致状况,从最高人民法院来审查来说明显认定指出,钱井峰等人所想要达成的诉讼请求可不是南通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书,详细地引用了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清楚明晰地说明了查处职责究竟归属于何方之间。与此同时还明确指出,要是众多村民认定相关工作部门处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情形下,那么理应将相应的工作部门当作被告直接去提起行政诉讼。此裁定为村民们指明了正确且无误的维权路径。
维权要找准对象 避免走弯路
从这个案例之中,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具备深度的,对于维权进程来讲,精准找准被告是极为关键的,哪怕是诉求合乎情理,要是告错了对象,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不但会白白浪费时间以及精力,还会导致处理问题的时机遭遇延误,钱井峰等56位村民所历经的状况,恰是此类情形的典型范例。
居住于村落之中的民众,对自身所拥有的土地方面各项权益予以关切之情,此种心态全然能够被理解。然而,于法律所设定的程序范畴以内,务必要严谨地依照法律所做出的规定来行事,精准地寻觅到承担着相应职责的机关单位。针对违法开展建设行为的调查处理,法律之中已然明确无误地做出了规定,是由具备专业资质的部门来承担该项责任的,并非模棱两可、一概而论地认定为由政府来负责此项事务。
监督政府履职 方法要对路
那些村民们最初的想法是期望有关政府能够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去查处那些违法进行的建设行为,以此来保护他们自己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这般的出发点其本身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然而问题却是出在达成这个目的所采用的方法上。法律为监督政府履行职责这件事情提供了多种多样的途径,比如说能够针对具体存在不作为现象的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钱井峰等56位村民而言,他们如今能够依照法律向南通市通州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查处申请,也能够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申请。要是这些部门不予以处理,要是这些部门处理得不合适,之后再以这些部门作为被告发起诉讼,这样子就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了,法院也就能够依据法律受理并审查案件了。
你觉得,当碰到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情形时,普通民众怎样才可以不绕弯路,精准地寻获应当承担责任的政府部门呢:欢迎于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以及经历,点赞并转发以使更多人看到这个维权案例的教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