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实施了!建市规一号文二十一条明确针对发包承包混乱状况,表示工程质量安全拥有较为得力保障,建筑市场秩序迎来重大性转变。
违法发包认定更清晰
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无相应资质单位的这般行为,被明确地定性成为违法的了。过去有一些项目,甲方就是为了实现降低成本的目的,在私底下寻求并且找来施工队进到场地,当下像这类操作将会面临着极为严厉地查处。新规的第五条清晰且明确地列举出了肢解发包、违犯法定程序发包等具体的情形。
那地方的住建部门,会依据属地原则去负责具体的认定工作。可以意味着嗯,县级的主管部门,能够对于辖区以内的违法发包行为直接参与介入到调查之中,不用再一层一层地向上进行报告了,查处所具备的效率,会显著地提高。
转包行为难逃法眼
中标后的承包单位,将全部工程转给他人去做,自己摇身一变成了甩手不管的掌柜,新规第七条对此行为予以彻底杜绝。即便存在联合体承包的情况,但若其中一方不实际干活,仅仅是收取管理费,同样是按照转包来认定,这样一个细节,把众多试图钻空子的套路牢牢拦住了。
大型项目里,联合体承包模式颇为常见,新规施行以后,各方均须切实投身于施工管理之中。那种借助资质构建联合体,实则由一方单独操作的运作模式,自今年起始风险急剧攀升。
挂靠施工无处藏身
个人或者单位借助不是自身的资质去承揽工程,如今查处的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新规第九条对于挂靠所给出的定义简洁明了直截了当,那便是不存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助拥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去开展工作。以往那种收取管理费进行挂靠的项目经理,当下正面临着行政处罚。
那些出借资质的单位,同样是逃脱不掉责任干系的。按照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转让出借资质证书这种行为,是要依据建筑法以及质量管理条例来实施处罚的,而这也就表明了,不论是哪一方,都得去承担相应责任的。
违法分包红线收紧
有着将工程予以分包之情形,且所分包予的乃是并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又或者此分包范围越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范畴,那么这统统都属于违法分包。新规第十一条已然明确指出,不管是单位工程,还是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分包的时候都必然得合规。专业分包单位同样也要被纳入监管视野之中。
总包单位于挑选分包队伍之际,务必要严谨审核资质。那些长期存有合作关系的包工头,要是不存在正规公司资质,那么总包便不可再将工程予以分配出去,不然会依据违法分包进行处理,罚款定是免不了的。
追溯处罚有据可依
何时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呢?第十六条给出了确切的时间点,那便是从工程竣工验收的那一日开始进行计算,若合同在中途的时候解除了,就要从解除或者终止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此项规定把过去处罚时效扯皮不定的问题给解决掉了。
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被明确之后,哪怕工程已经完工好些年,一旦发现存在问题,依旧能够去翻查旧有的账目。这对于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的企业而言,算得上是一种强力的震慑,同时也对所有参与建设的各方进行了提示,要求资料保存必须规范。
信用档案全国公示
处罚结果不会仅是以交罚款的方式就结束了。第十七条作出了要求,所有被查处获得证实的违法行为都需要被记入单位或者个人的信用档案之中,并且在全国层面的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这就意味着一旦出现违法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被查询到。
企业投标会因信用受损而直接受到影响,当下诸多招标项目都会查询信用记录,那些有过处罚公示的企业或许连报名资格都不存在,这相较于罚款更令老板们感到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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