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发生了这样一件事,高考前有人竟然买了个作弊器打算抄答案,然而最后啥都没收到,最终还被判处了一年半的刑罚,并且被罚了一万块。有人或许会提出疑问:作弊没成功难道也算犯罪?法院给出的答案是:算。
一场精心策划的作弊计划
2023年起发生了杨某这个案子,在此案中,杨某于湖北通城县进行牵线搭桥的行为,通过该行为使得朱某与陈某搭上线,进而朱某、陈某因高考作弊设备事宜产生关联,朱某先是转给杨某15000元,其中杨某自行留下500块作为辛苦费,而剩余的14500元则全部给予了售卖设备的陈某。
设备送达之后,朱某前往杨某家获取了这批物品,其中有一个发射器以及十几个接收器,而后他联络了三位高考生的家长,并收取了整整11万元,还许下承诺会借助接收器为孩子取得答案。
作弊失败却被抓现行
高考当日,有吴某甲、吴某乙以及杨某甲这三名学生,确实是将接收器带入了考场这个地方。然而,说不清究竟是设备出现了问题,还是信号存在不行的状况,总之他们自始至终什么都未曾收到。考试结束过去了之后,学生家长发现自己被欺骗了,当其要求退款时却遭到了拒绝,于是直接就报了警。
慌了的朱某,在这个时候,赶忙将十一万全额退还给家长,进而获得了对方的谅解。然而,案子已然立案,通城县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杨某提起了控告。
一审判决不服上诉
通城县法院在一审时认定,杨某犯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此罪发生在高考这种国家级别的考试当中,这种情况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之后,杨某对此结果不服气,进而提出了上诉,其给出的理由是,自己仅仅是帮忙去介绍购买相关设备而已,并没有获取到任何好处,所以认为自己应该免于处罚。
他觉得自身仅仅作为一个处于中间位置之人,并未投身于具体的作弊行为操作当中,凭什么就得背负起这个责任呢?然而,法院明显持有不同看法。
法院详解为啥算犯罪
咸宁中院经审理之后给出了清晰明确的解释,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作出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所打击的乃是组织行为自身,并非去考量最后作弊究竟成功与否,只要存在有人组织作弊这种情况,不论考生最终有没有抄到答案,均已然构成违法了。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这条罪增添进来,其目的在于对考试的公平性予以保护。考试的公正,并非仅仅体现在考场上,在考前准备环节,它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杨某行为已经构成既遂
关于杨某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形,法院经查明得知,他明明清楚朱某要在高考当中组织作弊行为,却还去协助其购买相关器材。另外,有三个学生的确是把接收器带入了考场范围之内,如此一来,考试的正常秩序已然遭到了极为严重的破坏。
所以即便最终并未收到答案,杨某实施的组织作弊行为已然完成,必定要按照既遂的情形来进行判决。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来的判决,判处他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这个案子提醒我们什么
关乎人生重大事宜的高考,是受到法律着重保护的对象,每年全国有着数以千万计的考生参与高考它,其公平公正关联到众多家庭,杨某原以为仅仅是帮忙去牵线,却未曾想到最终把自身送进了牢房。
此时,作弊的器材变得越发难以察觉,然而,打击的手段也变得更为严格。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高考即将来临,各个地方都在严格检查作弊的行为。千万不要怀着侥幸的心理,认为没有成功就不算是犯罪行为。
倘若考场上出现竟然有人作弊得逞,那么之于那些用心备考的学生而言,这能算得上公平吗,你可曾这般思索过呢,欢迎于评论区阐述下你的见解,点赞与转发以使更多人瞧见此案例。


